甲方(委托人):企业或个体工商户,名称以营业执照登记为准。
乙方(受托人):湖南华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4MAK8P5A395。
乙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,备案信息可通过中国商标网「商标代理—商标代理机构信息」查询核实。
合同逐项列明本次委托的具体事项,通常包括:
不属于本次委托范围的事项(如驳回复审、异议、撤三答辩),需另行签订委托,费用另行报价。
合同将官费与代理费分项列明:
乙方不以"字数超额""类别调整""审查加严"等理由中途加价。确需新增服务的,另行出具报价,由甲方决定是否委托。
乙方义务:
甲方义务:
审查结果不由乙方决定。商标、专利、著作权能否获准,由国家知识产权局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等主管部门依法独立审查裁定。乙方不对审查结果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,包括但不限于"包通过""保证注册成功""复审必过"等表述,合同与宣传中均不出现。
检索存在客观局限。检索可发现已公开的在先商标,但存在查询盲期(近期提交尚未公开的申请),且近似判断本身存在主观空间,检索无法完全排除驳回可能。
乙方拒接的情形。对存在恶意抢注他人商标、傍名牌、明知缺乏显著性仍坚持申请、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等情形的委托,乙方依据《商标法》第十九条拒绝接受委托,并说明理由。
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,双方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。
本合同自双方签字(法定代表人/经营者签字)并加盖公章后生效,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电子签署的,以双方确认的电子签名版本为准。
本网站所载服务介绍、办理周期、费用信息仅作科普与参考,商标、专利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授权、登记与维权结果,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独立审查裁定,我司不对审查结果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。文中"周期区间"为常规情形下的经验参考值,实际时长以主管部门审查进度与案件具体情况为准。合作相关权利义务,以双方签署的正式委托合同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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